•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763773號公告
  •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109307號公告修正第九點及第十點
  •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廿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246740號公告修正第二點及第十點
  •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三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4010848號公告修正第八點及第十點
  •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4022272號公告修正第十點
  •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5000642號公告修正第五點
  •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10033819號公告修正第十點
  •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10082887號公告修正第二點及第十點
  •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20027790號公告修正第十點
  •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50205045號公告修正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八點、第十點、第十一點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60201306號令修正第二點


  1. 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泌尿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2. 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1. 凡在泌尿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以三家為限)完成五年以上之泌尿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又外科專科醫師訓練年資(不含泌尿科訓練內容者)得採計為泌尿科訓練資歷,惟最多以一年為限。
    2. 領有外國核發尚在有效期限內之泌尿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
    前項第一款泌尿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本署依規定辦理認定前,依台灣泌尿科醫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
    於第一項第一款公告修正前,接受泌尿科專科醫師訓練者,其完成泌尿科專科醫師訓練之年限,得適用原規定(四年)。
  3. 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
  4. 筆試採用選擇題,以中文方式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其內容範圍為泌尿科疾病之診斷及治療,包含結石、前列腺、腫瘤、尿路動態、男性學、外傷、生理解剖、小兒泌尿、女性泌尿、移植、感染、手術及併發症、狀況題或其他等十四類。
    口試由數位口試委員主試,其內容如筆試之範圍。
  5. 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數位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另符合下列項目者,筆試成績始得加分。但所加之總分不得逾十分:
    1. 本署認可之醫學雜誌發表論著之第一作者,筆試成績每篇分別給予原著三分、病例分析二分、病例報告一分之加分。
    2. 參加本署認可之國際會議,口頭報告以加一分為原則。惟在AUA(美國泌尿科學會)及EAU(歐洲泌尿科學會)中發表海報者加二分、口頭報告加三分。
  6. 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7.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8.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1. 報名表。
    2. 醫師證書(正反面)影本一份。
    3. 第二點所定資格證明文件;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4.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5.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9. 泌尿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10.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三百點以上:
    1. 參加有關泌尿科學術研討會:
      1. 參加國內外定期泌尿科醫學會年會,且演講題目均為泌尿科範疇者,每次得積分二十五點。
      2. 參加台灣泌尿科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主辦之區域聯合討論月(季)會,每次得積分三點。
      3. 參加其他國內外相關醫學會年會,每次得積分十點。但該年會至少須有與泌尿科相關之論文發表在五篇以上。
      4. 參加本署認可之特別演講或學術討論會(含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及醫療品質等主題),一小時以積分一點五點計算。
    2. 發表有關泌尿科醫學論文:
      1. 在國內外定期泌尿科有關之醫學會發表論文,每篇第一作者得積分二十五點,合著作者前兩位各得積分五點,以後每位作者各得積分二點(須檢具證明文件)。
      2. 在國內外其他醫學會,發表有關泌尿科之論文,每篇第一作者得積分二十點,合著作者前兩位各得積分三點,以後每位作者各得積分一點(須檢具證明文件)。
      3. 三年內所發表之論文內容相同者,取高分一次認定,若內容有修改者以兩篇計。
      4. 單一病例報告積分減半。
      5. 參加台灣泌尿科醫學會年會之座談討論會主持人及組員積分,係比照論文發表之第一作者。
    3. 發表有關泌尿科醫學著作:
      1. 發表有關泌尿科醫學論文於國內外醫學雜誌者,每篇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得積分二十五點,合著作者前兩位各得積分十點,以後每位作者各得積分五點。
      2. 單一病例報告積分減半。
    4. 參加泌尿科學進修(須提出證明文件):
      1. 國外進修每月得積分四點,過半月者積分比照足月核給,未過半月積分減半計算。
      2. 國內進修(限醫學中心),每月得積分二點,過半月者積分比照足月核給,未過半月積分減半計算。
      3. 參加國外學術討論會或學術講習者,得積分四點。
    5. 參加泌尿科通訊繼續教育:參加國內外有關泌尿科通訊繼續教育課程成績合格者,每期得積分三點。
    6. 參加駐外醫療團:參加駐外醫療團之派外期間,每年得積分五十點,不足年者以月計(四捨五入),過半月者積分比照足月核給,未過半月積分減半計算。
    7.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及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或於離島地區短期醫療支援6個月以上者,參加醫學會年會及月會之積分得加倍計算(須檢具當年度服務證明文件)
    前項各款所定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認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先行查核時,由專科醫學會為之。
  11.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下列表件:
    1. 申請表。
    2. 符合第十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3.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4.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12.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
    前項規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或先行查核者准用之,其收取之費額,專科醫學會應報本署備查。
  13.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本署通知之,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本署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14.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或先行查核者,經本署複審或核定後,前項通知,由專科醫學會為之;其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時,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署申請。
  15.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時,前項複查之申請,向專科醫學會為之。
  16.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三年。
    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先行查核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17. 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
    備註:
  1. 據衛生署87年9月10日之衛署醫字第87050151號函,公告【專科醫師訓練年資採計原則】如下:
    1. 經考試院醫師考試榜示及格之日起所有訓練年資,均予採計。
    2. 畢業後經考試院醫師考試榜示及格以前之訓練年資,如持有訓練醫院之書面證明者,亦得予以採計,但所採認之訓練年資以一年為限。(衛生署91年9月23日之衛署醫字第0910059970號函)
    3. 專科醫師訓練年資得計算至筆試日期截止;其具有特殊情形,得酌予從寬計算,但最多以計算至口試日期為限。
  2. 據衛生署92年6月11日之衛署醫字第0920211477號函,同意【醫療院所辦理學術活動之泌尿科教育積分認定原則】如下:
    1. 主講人資歷:泌尿科專科醫師三年(含)或泌尿科專科醫師具部定講師資格(含)以上者;非泌尿科專科醫師則交由教育委員會審核。
    2. 主辦單位:地區醫院(含)以上。
    3. 其他:每兩個月最多申請一次具教育積分之學術演講;且活動需公開公告之,故參加者應不只該院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