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泌尿科醫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八月廿八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廿六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增列第六條第4項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七日之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廿四日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一條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廿八日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廿五日第十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逐條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十日第十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二十六條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十一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泌尿科醫學會」,英文譯名為:Taiwan Urological Association,縮寫( T.U.A.)(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提高泌尿科醫學之水準,促進對泌尿科學之治療、研究、聯絡會員友誼,交換研究心得及建立國際性泌尿科醫學團體之聯繫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 四 條

本會得於各省市縣市設立分支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為:

  1. 提倡泌尿科醫學之研究及泌尿疾病之防治,提高泌尿科教學、醫療水準。
  2. 發刊泌尿科學術雜誌與其他刊物。
  3. 舉行泌尿科學術演講會及討論會。
  4. 參加國際泌尿科學術團體及促進合作事項。
  5. 獎助泌尿科醫學人才進修。
  6. 舉辦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及準會員之入會資格為:

  1. 凡公立或經教育部立案或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醫科學校畢業曾在專任泌尿科主任指導下從事泌尿科住院醫師訓練及泌尿臨床專任工作或研究二年以上者得申請為會員;凡接受泌尿專科訓練滿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得申請加入為準會員。
  2. 申請入會須由會員二人之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者,始為本會會員或準會員。
  3. 本會設名譽會員,聘請對泌尿科醫學有特殊貢獻者為之。
  4. 凡七十歲(含)以上之會員,經徵詢後同意放棄正式會員之選舉權者,則可成為本會之〔榮譽會員〕並享免繳會費之權利。

第 七 條

  1. 凡有違犯本會章程,損及本會信譽者,視情節輕重得由理事會提出書面警告或提請會員大會予以除名。
  2. 二年以上未繳納常年會費之會員,暫停其會員權利,俟繳清後經理監事顧問聯席會議通過,得恢復之。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可享受下列之權利:

  1. 本會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本會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3. 參加本會年會及其他集會之權利。
  4. 本會刊物發表論文及獲贈閱之權利。

準會員及榮譽會員除前1、2項外,享有3、4之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2.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3. 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 織

第 十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理事廿一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由會員大會選出,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二 條

本會之理事會互選七人為常務理事,再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理人,負責處理本會一切業務,並為召開各項會議之當然主席,理事長因故缺席時得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 十三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二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議召集人及主席。監事會議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另一常務監事代理之;其不能代理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四 條

理監事候選人由理監事會於大會前就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提名參考。

第 十五 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 十六 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十七 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項之一者,應予解任。

  1. 因不得已事故經理事會通過辭職,再提會員大會追認。
  2. 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3. 職務上違反法令或有其他重大不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第 十八 條

本會設秘書長、秘書各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 十九 條

本會理監事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

第 二十 條

本會得置名譽理事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會議通過聘任之。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1. 計畫本會會務之推展併執行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2. 召集會員大會。
  3. 審核會員入會與退會。
  4. 編造預算及決算。
  5. 遴選會務人員及各種委員會委員。

第 二十二 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1. 審核本會預算及決算。
  2. 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宜。
  3. 監督會務之執行進度事宜。

第五章 會 議

第 二十三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ㄧ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ㄧ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二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已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二十五 條

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每四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第六章 經 費

第 二十六 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1. 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 入會費為新台幣伍仟元正。
    • 常年會費為新台幣壹仟元正(準會員及總住院醫師以下之會員常年會費半額優待)。
  2. 捐款收入。
  3. 基金之孳息。
  4. 其他收入。

第七章 附 則

第 二十七 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 二十八 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會員大會議決修正,呈內政部備案。

第 二十九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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