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延攬旅外專科醫師返鄉服務計畫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7 日衛部醫字第 1061667965 號公告

實行辦法

    1. 實施期間: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6 年 12 月 31 日止
    2. 計畫目的: 均衡專科醫師人力分布,落實偏遠地區民眾醫療照顧, 並確保醫療服務品質。
    3. 執行方式
      1. 申請資格:
        1. 領有我國醫師證書;
        2. 具有美國、日本、加拿大、澳洲、紐西蘭、英國、法國或 德國之醫師資格;
        3. 併具有美國、日本、加拿大、澳洲、紐西蘭、英國、法國 或德國之家庭醫學科、內科、外科、兒科、婦產科、骨科、2神經外科、泌尿科、耳鼻喉科、眼科、皮膚科、神經科、 精神科、復健科、麻醉科、放射診斷科、放射腫瘤科、解 剖病理科、臨床病理科、核子醫學科、急診醫學科、職業 醫學科或整形外科專科醫師資格者。
      2. 應檢具之表件及證明文件:
        1. 申請書。
        2. 身分證影本或護照影本。
        3. 我國醫師證書影本。
        4. 美國、日本、加拿大、澳洲、紐西蘭、英國、法國或德國 之醫師證書影本。(含中譯版)
        5. 美國、日本、加拿大、澳洲、紐西蘭、英國、法國或德國 之家庭醫學科、內科、外科、兒科、婦產科、骨科、神經 外科、泌尿科、耳鼻喉科、眼科、皮膚科、神經科、精神 科、復健科、麻醉科、放射診斷科、放射腫瘤科、解剖病 理科、臨床病理科、核子醫學科、急診醫學科、職業醫學 科或整形外科專科醫師證書影本。(含中譯版)
        6. 醫院聘書。
      3. 申請程序(流程如附表):
        1. 初次申請
          • (1)逕行與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宜蘭縣、花蓮縣、 台東縣、 新竹縣、 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或屏東縣 等地區之醫院接洽聘僱事宜,取得聘書。
          • (2)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本部單一窗口提出申請, 單一窗口收件後,轉送相關醫學會初步審核外國專科 醫師資格及其有效期限無誤, 由本部核發許可函。
        2. 展延申請
          • 前已透過本計畫取得本部許可函者,得免除外國資歷審查程序,得檢具申請書、醫院聘書及本部許可函 影本向本部單一窗口申請延長。
        3. 申請人經本部許可後, 應持本部許可函、 醫師證書正本及 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擬執業機構 出具之證明文件、執業所在地醫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繼 續教育之證明文件,向執業所在地縣( 市)衛生局申請執 業登記於醫院家庭醫學科、內科、外科、兒科、婦產科、 骨科、神經外科、泌尿科、耳鼻喉科、眼科、皮膚科、神 經科、精神科、復健科、麻醉科、放射診斷科、放射腫瘤 科、解剖病理科、臨床病理科、核子醫學科、急診醫學科、 職業醫學科或整形外科,申請人於專科執業期間,如有執 業機構異動者,除應依據醫師法之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 辦理執業異動外,並應報請本部備查。
        4. 本部得視各地區專科醫師人力需要狀況,要求申請人參與 山地離島地區醫療給付效益提昇計畫( IDS) 計畫, 每月服 務時間以 1/2 時段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