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七六三七七三號公告
  •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八一○九三○七號公告修正第九點及第十點
  •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八二四六七四○號公告修正第二點及第十點
  •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三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八四○一○八四八號公告修正第八點及第十點
  •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八四○二二二七二號公告修正第十點
  •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八五○○○六四二號公告修正第五點
  •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九一○○三三八一九號公告修正第十點
  •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九一○○八二八八七號公告修正第二點及 第十點
  •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九二○○二七七九○號公告修正第十點
  •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九五○二○五○四五號公告修正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十點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九六○二○一三○六號令修正第二點
  • 中華民國一 0 八年七月十九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一○八一六六八七二六號令修正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八點、第十點、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

泌尿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1.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泌尿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2. 醫師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於泌尿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四年以上之泌尿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又外科專科醫師訓練年資得減半折抵為泌尿科訓練資歷,惟最多以一年為限。
    2.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於泌尿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五年以上之泌尿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又外科專科醫師訓練年資得採計為泌尿科訓練資歷,惟最多以一年為限。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以後於泌尿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四年以上之泌尿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
    4. 領有外國核發尚在有效期限內之泌尿科專科醫師證明,經本部認可。
    前項第一款泌尿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本部依規定辦理認定前,依台灣泌尿科醫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
  3. 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
    前項甄審之筆試及口試,本部得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
  4. 筆試採用選擇題,以中文方式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其內容範圍為泌尿科疾病之診斷及治療,包含:
    1. 結石。
    2. 前列腺疾病(含癌症)。
    3. 腎臟、輸尿管及膀胱腫瘤。
    4. 腎上腺及外生殖器腫瘤。
    5. 生理解剖。
    6. 排尿功能障礙及女性泌尿。
    7. 男性學(含生殖)。
    8. 小兒泌尿。
    9. 移植。
    10. 感染。
    11. 手術及併發症。
    12. 外傷。
    口試由數位口試委員主試,其內容如筆試之範圍。
  5. 專科醫師甄審,筆試及口試總分各為一百分,以六十分為及格。另符合下列情形者,筆試成績得予加分,以十分為上限:
    1. 本部認可之醫學雜誌發表論著:
      1. 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correspondence),筆試成績每篇分別給予原著三分。
      2. 文獻回顧論文(Review Article)二分。
      3. 病例分析二分。
      4. 致編輯函(Letter to Editor)一分。
      5. 病例報告一分。
      6. 若具加分資格之作者為相同貢獻者,依人數均分。
    2. 美國泌尿科學會 (AUA)口頭報告二分、討論式海報一點五分;歐洲泌尿科學會(EAU)討論式海報二分。影片發表(Video presentation)視同口頭發表。
    3. 參加本部認可之國際會議(如世界泌尿科內視鏡醫學會WCE、國際尿控協會ICS、澳大利亞及紐西蘭泌尿科醫學會USANZ、亞洲泌尿科醫學會UAA、台灣泌尿科醫學會國際研討會ISTUA、國際泌尿科醫學會SIU、日本泌尿科醫學會JUA、國際性醫學學會/亞太性醫學學會ISSM/APSSM、國際兒童尿失禁協會ICCS、泛太平洋尿控協會PPCS、歐洲腫瘤學會亞洲大會ESMO-Asia Congress):
      1. 口頭報告零點五分,上台發表討論式海報、影片發表視同口頭發表。
      2. 當年度同一次會議以加零點五分為原則。
    4. 參加台灣泌尿科醫學會年會及半年會、外科醫學會年會:
      1. 口頭報告、參與學術辯論或競賽活動:零點三分。
      2. 討論式海報:零點二分。
      3. 非討論式海報:零點一分。
      4. 當年度同一次會議累計最高零點四分為上限。
  6. 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7.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8.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1. 報名表。
    2. 醫師證書(正反面)影本一份。
    3. 專師訓練證明文件(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4. 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完訓證明。
    5. 執業執照(正反面)影本一份。
    6.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7.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9. 泌尿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更新期限為六年。
  10.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更新,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完成繼續教育積分達一百零八點以上。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績分如下:
    1. 參加有關泌尿科學術研討會:
      1. 國內外泌尿科醫學會會議,且演講題目均為泌尿科範疇:年會每次十六點,半年會每次十點。
      2. 台灣泌尿科醫學會主辦之區域聯合討論月(季)會,每次二點。
      3. 其他國內外相關醫學會年會,每次六點。但該年會須有與泌尿科相關之論文發表在五篇以上。
      4. 本部認可之特別演講或學術討論會(含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及醫療品質等主題),一小時一點;擔任授課者,每小時五點。
    2. 發表有關泌尿科醫學論文:
      1. 在國內外定期泌尿科有關之醫學會發表論文,每篇第一作者三點,其他作者一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十點(須檢具證明文件)。
      2. 在國內外其他醫學會,發表有關泌尿科之論文,每篇第一作者二點,其他作者一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三點(須檢具證明文件)。
      3. 三年內所發表之論文內容相同者,取高分一次認定,若內容有修改者以二篇計。
      4. 單一病例報告積分減半。
      5. 參加台灣泌尿科醫學會年會之座談討論會主持人及組員積分,比照論文發表之第一作者。
    3. 發表有關泌尿科醫學論文於國內外醫學雜誌,每篇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十六點,第二作者六點,其他作者二點。超過五十點,以五十點計。
    4. 參加泌尿科學進修(須提出證明文件):
      1. 在國內外大學進修專業相關課程:每學分五點。每學期超過十五點,以十五點計。
      2. 國內外專業研究機構進修:
        1. 一年內短期進修累計達七日以下:每日二點。
        2. 一年內長期進修累計達八日以上:滿七日五點,未滿七日不採計。
        3. 一年內超過二十點,以二十點計。
    5. 參加泌尿科相關雜誌通訊課程:
      1. 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每次二點。
      2. 超過三十點,以三十點計。
    6. 參加台灣泌尿科醫學會網路繼續教育,完成作答且成績及格,依影片時間給予積分:
      1. 三十分鐘以下:零點五點。
      2. 逾三十分鐘至一小時以下:一點。
      3. 逾一小時至九十分鐘以下:一點五點。
      4. 逾九十分鐘:二點。
      5. 超過三十點,以三十點計。
    7. 參加駐外醫療團:參加駐外醫療團之派外期間,每年二十點,不足年者以月計(四捨五入),過半月者比照足月核給,未過半月減半計算。
    8. 在國外執業或開業(泌尿科專科):每年以二十點計(須檢具每年度服務證明文件)。
    9. 於離島地區執業期間,除國外執業或開業之繼續教育外,其各點實施方式之積分數,得以二倍計(須檢具當年度服務證明文件)。
    10. 於偏遠地區(含原住民族地區)執業期間,除國外執業或開業之繼續教育外,其各點實施方式之積分數,得以一點五倍計(須檢具當年度服務證明文件)。
      前項各款繼續教育績分之認定,本部得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
  11.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應繳下列表件:
    1. 申請表。
    2. 符合第十點所定繼續教育績分之證明。
    3.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4.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12. 本部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得收取甄審費。
    相關專科醫學會受本部委託辦理前項事務之初審時,得收取甄審審查費,其費額,應報本部備查。
  13.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結果之通知,由本部辦理;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更新者,得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本部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更新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前項結果之通知,於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第十二點事務時,得由專科醫學會為之,並得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部申請發給前項證書。
  14.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時,前項複查之申請,向受委託之專科醫學會為之。
  15.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三年。
    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之初審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受委託專科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16. 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

泌尿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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