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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年 8 月 1 日台灣健保給付規範修訂條文對於給付條件和給付上限進行修正:
- 給付條件:針對治療高風險轉移性的去勢敏感性前列腺癌(mCSPC)的新型賀爾蒙藥品(NHT)如apalutamide、abiraterone、enzalutamide 及 darolutamide之其中一項新申請條件統一為「骨骼掃描出現三個(含) 以上病灶且至少其中一處以上為非脊柱及非骨盆腔轉移」。
- 給付上限,:NHT 之給付上限時間自 24 個月延長至 36 個月 (包含apalutamide、abiraterone、enzalutamide)。
- 過去健保資料庫分析中約 1/3 服藥病人可用滿 24 個月,使用期滿而停藥病人有機會因健保條文修訂而受惠,且未來新申請之病人亦可獲得健保給付三年用藥。然而健保給付調整之新申請條件並未提供現階段已用藥期滿兩年而停藥患者之復申請方式,治療兩年後停藥之患者亦不適用原本健保續申請條件。
- 有鑑於此,本會針對先前因健保給付受限而停藥之患者,在健保給付規範擴增用藥時間後如何申請復用進行共識討論,本會共識決議如下:
- 健保 NHT 24 個月限制停藥患者之復申請,不受限於原續用規範,三個月內影像學無惡化,即符合可再續用 12 個月的 NHT 條件。
- 復申請成功者,續用比照現行健保續用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