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醫學教育訓練聯合委員會 函

受文者: 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發文字號:美醫聯(旭)字第105003號

主旨:敬請 貴單位就衛生福利部104年12月29日公告之「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2條附表修正案實務操作面,惠示卓見。

說明:

  1. 衛生福利部於104年12月29日公告「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2條附表修正發布施行。
  2. 敬請 貴單位就此修正案施行實務,於有疑慮或需關注處提問,並請一併提出具體建議包括訂定內容及立論基礎。
  3. 敬請參考衛福部醫事司網站美容醫學相關QA,並於兩週內惠覆為禱。

正本: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醫院協會、中華民美容醫學醫學會、台灣耳鼻喉科醫學會、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台灣皮膚科醫學會、台灣美容外科醫學會、台灣外科醫學會、台灣乳房醫學會、台灣微整形美容醫學會、台灣形體美容整合醫學會、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台灣泌尿科醫學會、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台灣復健醫學會、台灣麻醉醫學會、台灣內科醫學會、台灣兒科醫學會、中華民國骨科醫學會、台灣病理學會、台灣臨床病理檢驗醫學會、台灣神經醫學會、台灣精神醫學會、台灣急診醫學會、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台灣放射腫瘤醫學會、中華民國核醫學學會、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中華民國醫用雷射光電醫學會、台灣顏面整形重建外科醫學會、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副本:

公文原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