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0月20日衛部醫字第1121669253號公告修正
(第五點、第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60201306號令修正第二點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泌尿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 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凡在泌尿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以三家為限)完成四 年以上之泌尿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 證明文件者。
(二)領有外國核發尚在有效期限內之泌尿科專科醫師證書, 經本部認可者。 前項第一款泌尿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本部依規定 辦理認定前,依台灣泌尿科醫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
三、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 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
四、筆試採用選擇題,以中文方式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其內容範圍為泌尿科疾病之診斷及治療,包含1. 結石 2.前列腺疾病含癌症 3.腎臟 /輸尿管/膀胱腫瘤 4.腎上腺&外生殖器腫瘤 5.生理解剖 6.排尿功能障礙&女性泌尿 7.男性學(含生殖) 8.小兒泌尿 9.移植 10. 感染 11.手術及併發症 12.外傷等十二類。口試由數位 口試委員主試,其內容如筆試之範圍。
五、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 試成績以數位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另符合下 列項目者,筆試成績始得加分。但所加之總分不得逾十分:
(一)本部認可之醫學雜誌【甄審當時 SCI 或 Medline 查得到的雜 誌為限,再加上 UROLOGICAL SCIENCE】發表論著之第一 作者,筆試成績每篇分別給予原著三分、Review Article 二 分、病例分析二分、致編輯函(Letter to Editor) 一分、病例報 告一分之加分。
(二)AUA(美國泌尿科學會)口頭報告 2 分、討論式海報 1.5 分;EAU(歐洲泌尿科學會)討論式海報 2 分。
(三)參加本部認可之國際會議(WCE、ICS、USANZ、UAA、ISTUA、SIU、JUA、ISSM/APSSM、ICCS、PPCS、ESMO-Asia Congress)口頭報告加 0.5 分,有上台發表之討論式海 報、Video presentation 得算口頭發表,當年度同一場會議以加 0.5 分為原則。
(四)參加本部認可之國內會議(台灣泌尿科醫學會年會及半年會、 外科醫學會年會)口頭報告及其他由台灣泌尿科醫學會專科醫 師甄審委員會認定之該會特殊學術活動加0.3分、討論式海報加 0.2分、非討論式海報加 0.1分;當年度同一場會議只取一篇最高 分計分。筆試加分細則詳見該年度甄審簡章。
六、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 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七、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八、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請使用標籤貼紙貼於資料右側,按[報名表]上編號順序裝訂(一式 3 份,除以下有標註需正本外,其他檢附影本即可;紙張大小為 A4,統一裝訂於左側);並請將各項繳交資料燒錄成 1 張光碟(各檔案請個別編號,例如:2-1 醫師證書)。
(一)報名表(含論文發表清單及自評表)請用電腦繕打。
(二)醫師證書(正反面)。
(三)考試院醫師檢覈及格證書。
(三)專科醫師訓練證明文件(正本 1 份、影本 2 份)。
(四)一般醫學訓練結訓證明書。
(五)執業執照(正反面)。
(六)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含報名表黏 貼一張)及電子檔。
(七)泌尿科學習護照(TUA 學會版本,正本 1 份、影本 2份)。
(八)請 101 年 7 月以後進入泌尿科之住院醫師,繳交台灣 泌尿科醫學會舉辦的「泌尿科住院醫師核心訓練課程 研習及格證書」(非僅參加證明)。
(九)筆(口)試重考者:報名表、相片三張(含報名表黏貼一 張);免繳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筆試重考生若有筆試加 分資料,敬請提供。
九、泌尿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 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十、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 分達一百零八點以上:
(一)參加有關泌尿科學術研討會:
(二)發表有關泌尿科醫學論文:
(三)發表有關泌尿科醫學著作:
(四)參加泌尿科學進修(須提出證明文件):
(五)參加泌尿科相關雜誌通訊課程:(1)其成績達 80 分以上者,每次積分二點。(2)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六)參加駐外醫療團:參加駐外醫療團之派外期間,每年 得積分二十點,不足年者以月計(四捨五入),過半 月者積分比照足月核給,未過半月積分減半計算。
(七)於離島地區執業期間,除國外執業或開業之繼續教育 外,其各點實施方式之積分數,得以二倍計。(須檢 具當年度服務證明文件)
(八)於偏遠地區(含原住民族地區)執業期間,除國外執 業或開業之繼續教育外,其各點實施方式之積分數, 得以一點五倍計。(須檢具當年度服務證明文件)
(九)經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或主管機關跨專業之團隊臨床 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1)參加者,每小時積分 一點。(2)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3) 超過六十點者,以六十點計。
(十)參加網路繼續教育:(1)每次積分一點。(2)超過三十點 者,以三十點計。詳細辦法另定。
(十一)講授衛生教育推廣課程:(1)每次積分一點。(2)超過 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十二)在國外執業或開業:每年以二十點計。 前項各款所定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認定,於委託專 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或展延專科醫師證 書有效期限先行查核時,由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一、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下列表件: (一)申請表。 (二)符合第十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四)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十二、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
前項規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或先行查核者準用之,其收取之費額,專科醫師學會應報本部備查。
十三、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
本部通知之;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 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 定,申請本部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 有效期限。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於委託 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經本部複審 或核定後,前項通知,由專科醫學會為之;其專科醫 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時,由專科醫學 會統一向本部申請。
十四、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 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 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 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 相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時,前項複查 之申請,向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五、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 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 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 三年。
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或專科醫師 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先行查核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十六、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 及甄審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