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更新,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完成繼續教育積分達一百零八點以上
    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績分如下:
    1. 參加有關泌尿科學術研討會:
      1. 國內外泌尿科醫學會會議,且演講題目均為泌尿科範疇:年會每次十六點,半年會每次十點。
      2. 台灣泌尿科醫學會主辦之區域聯合討論月(季)會,每次二點。
      3. 其他國內外相關醫學會年會,每次六點。但該年會須有與泌尿科相關之論文發表在五篇以上。
      4. 本部認可之特別演講或學術討論會(含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及醫療品質等主題),一小時一點;擔任授課者,每小時五點。
    2. 發表有關泌尿科醫學論文:
      1. 在國內外定期泌尿科有關之醫學會發表論文,每篇第一作者三點,其他作者一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十點(須檢具證明文件)。
      2. 在國內外其他醫學會,發表有關泌尿科之論文,每篇第一作者二點,其他作者一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三點(須檢具證明文件)。
      3. 三年內所發表之論文內容相同者,取高分一次認定,若內容有修改者以二篇計。
      4. 單一病例報告積分減半。
      5. 參加台灣泌尿科醫學會年會之座談討論會主持人及組員積分,比照論文發表之第一作者。
    3. 發表有關泌尿科醫學論文於國內外醫學雜誌,每篇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十六點,第二作者六點,其他作者二點。超過五十點,以五十點計。
    4. 參加泌尿科學進修(須提出證明文件):
      1. 在國內外大學進修專業相關課程:每學分五點。每學期超過十五點,以十五點計。
      2. 國內外專業研究機構進修:
        1. 一年內短期進修累計達七日以下:每日二點。
        2. 一年內長期進修累計達八日以上:滿七日五點,未滿七日不採計。
        3. 一年內超過二十點,以二十點計。
    5. 參加泌尿科相關雜誌通訊課程:
      1. 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每次二點。
      2. 超過三十點,以三十點計。
    6. 參加台灣泌尿科醫學會網路繼續教育,完成作答且成績及格,依影片時間給予積分:
      1. 三十分鐘以下:零點五點。
      2. 逾三十分鐘至一小時以下:一點。
      3. 逾一小時至九十分鐘以下:一點五點。
      4. 逾九十分鐘:二點。
      5. 超過三十點,以三十點計。
    7. 參加駐外醫療團:參加駐外醫療團之派外期間,每年二十點,不足年者以月計(四捨五入),過半月者比照足月核給,未過半月減半計算。
    8. 在國外執業或開業(泌尿科專科):每年以二十點計(須檢具每年度服務證明文件)。
    9. 於離島地區執業期間,除國外執業或開業之繼續教育外,其各點實施方式之積分數,得以二倍計(須檢具當年度服務證明文件)。
    10. 於偏遠地區(含原住民族地區)執業期間,除國外執業或開業之繼續教育外,其各點實施方式之積分數,得以一點五倍計(須檢具當年度服務證明文件)。
      前項各款繼續教育績分之認定,本部得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
  2.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應繳下列表件:
    1. 申請表。
    2. 符合第十點所定繼續教育績分之證明。
    3.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4.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3. 本部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得收取甄審費。
    相關專科醫學會受本部委託辦理前項事務之初審時,得收取甄審審查費,其費額,應報本部備查。
  4.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結果之通知,由本部辦理;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更新者,得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本部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更新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前項結果之通知,於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第十二點事務時,得由專科醫學會為之,並得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部申請發給前項證書。
  5.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時,前項複查之申請,向受委託之專科醫學會為之。
  6.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三年。
    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之初審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受委託專科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7. 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