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七六三七七三號公告
  •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八一○九三○七號公告修正第九點及第十點
  •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八二四六七四○號公告修正第二點及第十點
  •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三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八四○一○八四八號公告修正第八點及第十點
  •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八四○二二二七二號公告修正第十點
  •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八五○○○六四二號公告修正第五點
  •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九一○○三三八一九號公告修正第十點
  •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九一○○八二八八七號公告修正第二點及 第十點
  •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九二○○二七七九○號公告修正第十點
  •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九五○二○五○四五號公告修正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十點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九六○二○一三○六號令修正第二點
  •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十二月...修正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八點、第十點、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泌尿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 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凡在泌尿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以三家為限)完成四 年以上之泌尿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 證明文件者。

(二)領有外國核發尚在有效期限內之泌尿科專科醫師證書, 經本部認可者。 前項第一款泌尿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本部依規定 辦理認定前,依台灣泌尿科醫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

三、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 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

四、筆試採用選擇題,以中文方式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其內容範圍為泌尿科疾病之診斷及治療,包含1. 結石 2.前列腺疾病含癌症 3.腎臟 /輸尿管/膀胱腫瘤 4.腎上腺&外生殖器腫瘤 5.生理解剖 6.排尿功能障礙&女性泌尿 7.男性學(含生殖) 8.小兒泌尿 9.移植 10. 感染 11.手術及併發症 12.外傷等十二類。口試由數位 口試委員主試,其內容如筆試之範圍。

五、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 試成績以數位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另符合下 列項目者,筆試成績始得加分。但所加之總分不得逾十分:

(一)本部認可之醫學雜誌【甄審當時 SCI 或 Medline 查得到的雜 誌為限,再加上 UROLOGICAL SCIENCE】發表論著之第一 作者,筆試成績每篇分別給予原著三分、Review Article 二 分、病例分析二分、致編輯函(Letter to Editor) 一分、病例報 告一分之加分。

(二)AUA(美國泌尿科學會)口頭報告 2 分、討論式海報 1.5 分;EAU(歐洲泌尿科學會)討論式海報 2 分。

(三)參加本部認可之國際會議(WCE、ICS、USANZ、UAA、ISTUA、SIU、JUA、ISSM/APSSM、ICCS、PPCS、ESMO-Asia Congress)口頭報告加 0.5 分,有上台發表之討論式海 報、Video presentation 得算口頭發表,當年度同一場會議以加 0.5 分為原則。

(四)參加本部認可之國內會議(台灣泌尿科醫學會年會及半年會、 外科醫學會年會)口頭報告及其他由台灣泌尿科醫學會專科醫 師甄審委員會認定之該會特殊學術活動加0.3分、討論式海報加 0.2分、非討論式海報加 0.1分;當年度同一場會議只取一篇最高 分計分。筆試加分細則詳見該年度甄審簡章。

六、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 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七、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八、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請使用標籤貼紙貼於資料右側,按[報名表]上編號順序裝訂(一式 3 份,除以下有標註需正本外,其他檢附影本即可;紙張大小為 A4,統一裝訂於左側);並請將各項繳交資料燒錄成 1 張光碟(各檔案請個別編號,例如:2-1 醫師證書)。

(一)報名表(含論文發表清單及自評表)請用電腦繕打。

(二)醫師證書(正反面)。

(三)考試院醫師檢覈及格證書。

(三)專科醫師訓練證明文件(正本 1 份、影本 2 份)。

(四)一般醫學訓練結訓證明書。

(五)執業執照(正反面)。

(六)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含報名表黏 貼一張)及電子檔。

(七)泌尿科學習護照(TUA 學會版本,正本 1 份、影本 2份)。

(八)請 101 年 7 月以後進入泌尿科之住院醫師,繳交台灣 泌尿科醫學會舉辦的「泌尿科住院醫師核心訓練課程 研習及格證書」(非僅參加證明)。

(九)筆(口)試重考者:報名表、相片三張(含報名表黏貼一 張);免繳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筆試重考生若有筆試加 分資料,敬請提供。

九、泌尿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 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十、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 分達一百零八點以上:

(一)參加有關泌尿科學術研討會:

    1. 參加國內外定期泌尿科醫學會會議,且演講題目均為泌尿 科範疇者,年會每次得積分十六點,半年會每次得積分十 點。
    2. 參加台灣泌尿科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主辦之區域聯 合討論月(季)會,每次得積分二點。
    3. 參加其他國內外相關醫學會年會,每次得積分六點。但該年會至少須有與泌尿科相關之論文發表在五篇以上。
    4. 參加本部認可之特別演講或學術討論會(含醫學倫理、醫 療相關法規及醫療品質等主題),一小時以積分一點計算。 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分五點。

(二)發表有關泌尿科醫學論文:

    1. 在國內外定期泌尿科有關之醫學會發表論文,每篇第一作 者得積分三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須檢具證明文件)。 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十點。
    2. 在國內外其他醫學會,發表有關泌尿科之論文,每篇第一 作者得積分二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須檢具證明文件)。 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
    3. 三年內所發表之論文內容相同者,取高分一次認定,若內 容有修改者以兩篇計。
    4. 單一病例報告積分減半。
    5. 參加台灣泌尿科醫學會年會之座談討論會主持人及組員積 分,係比照論文發表之第一作者。

(三)發表有關泌尿科醫學著作:

      1. 發表有關泌尿科醫學論文於國內外醫學雜誌者,每篇第一 作者及通訊作者得積分十六點,第二作者,積分六點,其 他作者積分二點。
      2. 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
      3. 超過五十點者,以五十點計。

(四)參加泌尿科學進修(須提出證明文件):

    1. 在國內外大學進修專業相關課程:每學分積分五點。每學 期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2. 國內外各該類醫事人員專業研究機構進修:(1)短期進修者(累計一星期內),每日積分二點。(2)長期進修者(累計 超過一星期),每星期積分五點。(3)超過三十點者,以三 十點計。

(五)參加泌尿科相關雜誌通訊課程:(1)其成績達 80 分以上者,每次積分二點。(2)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六)參加駐外醫療團:參加駐外醫療團之派外期間,每年 得積分二十點,不足年者以月計(四捨五入),過半 月者積分比照足月核給,未過半月積分減半計算。

(七)於離島地區執業期間,除國外執業或開業之繼續教育 外,其各點實施方式之積分數,得以二倍計。(須檢 具當年度服務證明文件)

(八)於偏遠地區(含原住民族地區)執業期間,除國外執 業或開業之繼續教育外,其各點實施方式之積分數, 得以一點五倍計。(須檢具當年度服務證明文件)

(九)經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或主管機關跨專業之團隊臨床 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1)參加者,每小時積分 一點。(2)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3) 超過六十點者,以六十點計。

(十)參加網路繼續教育:(1)每次積分一點。(2)超過三十點 者,以三十點計。詳細辦法另定。

(十一)講授衛生教育推廣課程:(1)每次積分一點。(2)超過 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十二)在國外執業或開業:每年以二十點計。 前項各款所定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認定,於委託專 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或展延專科醫師證 書有效期限先行查核時,由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一、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下列表件: (一)申請表。 (二)符合第十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四)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十二、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

前項規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或先行查核者準用之,其收取之費額,專科醫師學會應報本部備查。

十三、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

本部通知之;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 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 定,申請本部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 有效期限。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於委託 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經本部複審 或核定後,前項通知,由專科醫學會為之;其專科醫 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時,由專科醫學 會統一向本部申請。

十四、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 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 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 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 相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時,前項複查 之申請,向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五、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 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 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 三年。

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或專科醫師 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先行查核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十六、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 及甄審辦法之規定。